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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标案例——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(一)

发布日期:2019-07-04 08:28:09来源:

《商标法》第十条(七):“带有欺骗性,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”其中,根据《商标审查与审理标准》,又包括:1.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、品质、功能、用途、原料、内容、重量、数量、价格、工艺、技术等特点产生误认的;2.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产地、来源产生误认的。

 

申请人申请了第30310775号“盛世参宝”商标(以下称申请商标),商标信息如下:

申请商标除了引证有第19504956号商标、第21361323号商标外,还因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会产生误认。

经复审认为,申请商标包含文字“参宝 ”,作为商标使用在人食用蜂胶草本蜂蜜等商品上,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,已构成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第十条第一款第(七)项所指的情形。  

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、二仅个别文字存在区别,已构成近似标识。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食用蜂胶、草本蜂蜜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、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分别属于类似商品,已构成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。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参糖、奶片(糖果)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、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,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未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第三十条的规定。最终决定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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